为完善部门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,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,根据《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意见》(兰理工发[2013]250号)文件的要求,结合体育教学工作的特点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组织领导和考核对象
1、成立由部门领导班子、教学督导组、教研室组成的教学质量考核小组,负责实施考核工作。
2、部门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都需参加考核。
二、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
1、学期教学工作=部门评价10%+教学督导组评价10%+学生评教50%+教学资料完备率15%+集体备课10%+其他5%
2、评价内容主要包括:
(1)部门评价。主要包括部领导、教研室对教师在教学方面以及参与课程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。(评价表见附件一)
(2)督导组评价。督导组进入课堂,随机对教师授课环节进行评价。包括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和教学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价。若有教师参加校级督导,以校级督导成绩为主,其他教师按照部门督导组成绩评价;对于督导组没有评价的教师的督导成绩,以基本值10*90%计算。(评价表见附件二)
(3)学生评教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评教成绩进行评价。
(4)教学资料完备率主要包括:体育教研室依据《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课堂教学规定》以及《兰州理工大学建立学院(部)教学基础资料库的规定》,对教师所有入库的教学资料进行评价;教案及时交教研室登记。(评价表见附件三)
(5)集体备课。评级基础为教研室考勤记录,每位教师参加备课效果由考核小组评定(考勤记录60%+备课效果40%)。(评价表见附件四)
(6)其他。主要指参加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、公共服务等情况;每学期末评价时,由考核小组确定本学期的集体活动内容和公共服务,并依据相关考勤记录进行评定。
三、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等级
1、根据教学评价成绩确定教学质量评价等级,分为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三个等级。将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,按照学校具体比例要求,确定优秀人员;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,其余为合格。
2、教师因受伤等因素造成无法上课者,由部门考核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定级,但最终定级结果不得为优秀。
3、因不接受教学任务、发生教学事故等可直接定为不合格。
四、评价程序
1、每学期初,部门、教研室按照本实施办法,对教学评价工作进行安排。
2、根据本实施办法,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。每年7月份和元月份的第1周完成相关的工作;两个学期量化成绩的算术平均值为任课教师的年度量化成绩。
3、教研室将各项成绩进行汇总排序,列出名次,经由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小组会议,对全部考评工作进行检查、复议、审定,确定考核等级。同时反馈本人,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两天。公示期至公示结束两三天内,处理公示意见。
4、部门领导班子对考核结果及公示意见处理结果进行研究,形成部门考核结果,上报学校教务处。
5、根据学校最终审定的结果,通知本人。
6、对于教学质量评价较差的教师,由部门组织教学督导组进行督导,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。
五、其他
1、其他未尽事宜提交部门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研究决定。
2、本实施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。
体育教学研究部
二〇一三年九月